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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安櫟
來源:法治揚帆(ID:fazhiyangfan)
一、引言:跨境破產的時代背景與制度挑戰
在全球經濟高度一體化的今天,企業的經營布局、資產配置、債務結構往往呈現出跨境化、全球化特征。特別是大型集團公司、多國經營企業、跨境電商平臺、新興數字資產企業,其業務和資產分布于多個國家和地區,一旦破產,不僅涉及本國債權人權益,還牽涉境外投資者、供應鏈、關聯公司、海外子公司。跨境破產案件的增多,使得單一法域內的破產程序已難以滿足公平清償與資源優化配置的目標。跨境破產問題成為全球法治體系的重要治理難題。
目前,全球尚無統一的跨境破產法律。各國破產法以屬地主義為基礎,通常只對本國境內財產和債務關系行使管轄權,缺乏統一的跨境協調機制,導致重復立案、程序沖突、法律適用矛盾、債權人保護分裂等問題。例如,一家企業在中國、美國、新加坡、開曼群島均有資產和債務,若同時在多國進入破產程序,可能出現資產被多重扣押,債權人重復申報或利益分割不均,甚至因法律沖突導致程序僵局。這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公平受償,也降低了司法效率,影響了國際營商環境。
近年來,中國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參與國際市場的主體不斷增多。隨著跨境投融資、境外上市、離岸公司架構的廣泛應用,跨境破產問題日益突出。例如,恒大集團的境外債重組、寶能集團涉及的多國財產爭議、香港及開曼公司重整等案件,均涉及跨境破產協同問題。我國現行破產法對跨境破產的規定僅限于《企業破產法》第5條“承認與協助”原則,法律操作細節缺乏,司法實踐尚處于探索階段,亟需完善跨境破產制度,提升我國破產法的國際適應度和司法互信水平。
二、國際跨境破產制度概述與經驗借鑒
為解決跨境破產問題,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于1997年制定了《跨國界破產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成為全球最重要的跨境破產法律藍本。美國、英國、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多國已通過本國立法引入示范法內容,建立了跨境破產協助與承認機制。示范法的核心理念是:主程序+協助程序的“一主多輔”協調模式,鼓勵各國法院承認境外主程序,并對破產管理人提供司法協助,避免程序沖突,實現資產的統一清理與債權人的協調保護。
示范法確立了“主要債務人中心(COMI)”原則,以企業的主要營業地或管理中心作為破產主程序所在地,其他國家提供協助程序。債權人可在境外主程序中申報債權,管理人可跨境調查財產,法院可根據請求,采取財產保全、資料調取、資產移交等措施。該模式大幅提升了跨國企業破產的可操作性,減少了法律沖突,提高了程序效率。
除了示范法,美國《破產法》第15章(Chapter 15)明確規定了跨境破產協助機制,新加坡《公司法(重整、臨時司法管理和解散)法》也納入了示范法內容,形成了“新加坡跨境破產法院指南”。國際律師協會(IBA)和INSOL國際破產協會也制定了多邊破產協作的指導意見,推動跨境破產的法律對話。
三、我國跨境破產制度的現狀與不足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5條規定了跨境破產的基本框架,承認境外法院的破產程序,可提供司法協助,但須符合互惠原則、不得違反我國公共秩序。然而,現行制度存在以下明顯不足:
第一,缺乏細化的承認與協助程序。我國法院在面對境外破產程序請求時,缺乏明確的適用標準、操作流程,導致實務中審理周期長,法律適用尺度不一。少數案件如“嘉大倉儲案”“北京破產法院承認香港重整計劃案”雖然做出了跨境協助判例,但未形成成熟機制。
第二,互惠原則模糊,司法互信不足。我國主張互惠前提,但大多數國家并未與我國建立破產互認條約,實際操作中如何認定“互惠”存在爭議,影響了我國企業在境外破產案件中的權益保護,也限制了境外法院承認我國主程序的意愿。
第三,跨境資產保護機制缺失。我國現有法律對境外資產調查、跨國財產保全、海外子公司控制權接管,缺乏法律授權。管理人往往無法有效主張境外財產,導致破產清算價值受損。
第四,債權人保護制度不完善。境外債權人參與我國破產程序,手續繁瑣,語言、認證等程序障礙較多,影響了程序的便利性,降低了我國破產法的國際公信力。
第五,缺乏跨境破產專業審判機制。我國多數法院尚未建立專門的跨境破產法官團隊,管理人缺乏國際破產治理經驗,難以適應復雜的跨境案件。
四、跨境破產制度完善的重點路徑
針對上述問題,完善我國跨境破產制度,應從立法完善、司法操作、國際合作等多維度推進:
第一,立法層面建議引入《聯合國跨國界破產示范法》主要內容,建立正式的“承認與協助程序”章節。明確申請承認的條件、程序、時效要求,規范境外主程序的效力承認機制,降低操作不確定性。明確界定主要債務人中心(COMI)的認定標準,如企業注冊地、主要營業地、財務管理地,確保程序協調。
第二,推動互惠原則的轉型。建議將“事實互惠”替代“形式互惠”,即即使未簽訂國際條約,只要境外法院實際承認過中國破產程序,我國法院即可承認境外程序,建立柔性司法合作模式,降低制度壁壘。
第三,完善跨境財產協助措施。允許破產管理人向境外法院申請財產調查、信息調取、資產保全,推動建立跨境財產處置協作網絡。可探索通過國際司法協助、電子證據交換等方式,提升境外財產的接管與變現能力。
第四,便利境外債權人參與。簡化境外債權人申報流程,允許電子化申報,取消繁瑣的公證認證程序。建立英文版破產信息披露平臺,提升程序透明度,增強國際債權人信心。
第五,建立跨境破產專業審判機制。可在破產案件量較大的法院設立“國際破產法庭”,培養跨境破產審判人才,鼓勵管理人參與國際破產協會、INSOL等機構培訓,提升專業能力。
第六,推動國際合作。積極參與亞太地區破產合作論壇、亞洲跨境破產研討機制,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建立破產司法合作,推動建立跨境破產多邊協議。探索與香港、澳門、上海自貿區等區域建立特別的跨境破產協作區,實現制度先行試點。
五、結論:建設開放互信的跨境破產治理體系
跨境破產是全球化經濟體系中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完善我國跨境破產制度,既有助于保護本國企業的海外資產,提升債權人公平受償,也有助于提升我國司法的國際聲譽,增強國際投資者對中國營商環境的信任。通過立法完善、司法合作、平臺建設,建立靈活高效的跨境破產協作機制,是我國邁向法治市場強國的重要舉措。未來,應逐步形成“國際接軌、規則協同、互信互助”的跨境破產治理新格局,實現破產制度的國際化、現代化,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
作者簡介
程安櫟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程安櫟律師畢業于新南威爾士大學,法學碩士。業務領域:公司法律顧問、投融資并購、非訴法律盡職調查、商事訴訟仲裁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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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跨境破產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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